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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安邮电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

发布时间:2017-04-25    浏览次数:[]

西安邮电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 

第一章  总  则  

第一条  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,规范管理,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,依法治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、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、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以及《西安邮电大学学生管理规定》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  

第二条  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、取得学籍并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、本科和专科(高职)学生。  

第三条  纪律处分的种类:  

(一)警告。  

(二)严重警告。  

(三)记过。  

(四)留校察看。  

(五)开除学籍。  

第四条  对有违法、违规、违纪的学生,遵循程序正当、证据充分、依据明确、定性准确、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处分。  

第二章 违纪处分  

第五条  学生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:  

(一)违反宪法,破坏安定团结、扰乱社会秩序者。  

(二)触犯国家法律,构成刑事犯罪者。  

(三)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,性质恶劣者。  

(四)剽窃、抄袭他人研究成果,情节严重者。  

(五)违反学校规定,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、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,侵害其他个人、组织合法权益,造成严重后果者。  

(六)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,经教育不改的或留校察看期间违反校纪校规者。  

第六条  违反学校规定,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的,视其情节、性质、后果等,给予以下处分:  

(一)违反课堂纪律或不服从教师教学安排,干扰课堂教学秩序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  

(二)上课屡次迟到、早退,经批评教育不改的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造成恶劣影响的,给予记过处分。  

第七条  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行为者,视其情节、性质、后果等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:  

(一)扰乱教学楼、实验楼、图书馆、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秩序,致使管理、教学、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者。  

(二)捏造或者歪曲事实,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校园秩序或损毁学校声誉者。  

(三)拒绝、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。  

(四)非法制造、贩卖、携带、私藏管制刀具者。  

(五)寻衅滋事、打架斗殴,造成不良后果者。  

(六)酗酒、酒后滋事并造成不良后果者。  

第八条  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,视其情节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组织赌博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  

第九条  盗窃公、私财物的,视其情节、后果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盗窃保密文件、试卷、档案等物品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为作案者提供帮助者,比照作案者处理。  

第十条  过失损坏公、私财物,如有态度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故意损坏公、私财物者,视其情节、后果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故意损坏消防设备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  

第十一条  未向学校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,离校一周以内,或一学期累计旷课10至20学时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离校超过一周不足两周者,或一学期累计旷课21至50学时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离校连续两周以上者,按照西安邮电大学研究生、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。  

第十二条  违反考试纪律及考试作弊者,按照《西安邮电大学研究生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》、《西安邮电大学本科生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》,给予相应处分。  

第十三条  有妨害网络正常运行秩序行为者,按照《西安邮电大学学生网络违规行为处分规定》,给予相应处分。  

第十四条 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视其情节、性质、后果,给予以下处分:  

(一)违反西安邮电大学学生公寓管理相关规定,经批评教育不改者,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安全事故者,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  

(二)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屡教不改、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  

(三)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  

(四)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  

(五)侮辱、谩骂或恐吓他人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  

(六)隐匿、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,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,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  

(七)伪造、变造各种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,造成不良后果者,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  

(八)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,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,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,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  

(九)在校内违反西安邮电大学道路、交通和机动车辆相关管理制度,造成公、私财产损失,人身伤害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后果严重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  

(十)违反《西安邮电大学图书馆书刊借阅和赔偿制度》,造成损坏、损失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  

(十一)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,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  

第十五条  学生作伪证的,根据情节、性质、后果等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对证人打击报复的,根据情节、性质、后果等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  

第十六条  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,比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。  

第十七条  学生违反校规校纪,有下列情形之一,且危害后果较轻的,可以从轻处分:  

(一)能主动承认错误,如实交待错误事实,认识检查深刻。  

(二)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,并能主动揭发,认错态度好。  

(三)其它可从轻处分的情形。  

第三章  处分审批程序  

第十八条  处分的管理权限与程序:  

(一) 警告、严重警告处分由院务会决定,报学生处备案。  

(二) 记过、留校察看处分,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,由学生处研究同意,报主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生效。  

(三) 开除学籍处分,学院提出处理意见,学生处审核后,报校务会研究决定。  

第十九条  处理部门必须对违纪事件或举报材料进行全面、客观、公正地调查、取证。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,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。  

第二十条  对学生做出处分后,向学生出具处分决定书。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、理由及依据,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。  

第四章  申 诉  

第二十一条  学生对学校给予的违规、违纪处分或处理有异议,可依据《西安邮电大学学生申诉工作暂行规定》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。  

第五章  处分的管理与解除  

第二十二条  处分的管理:  

《受处分学生登记表》一式两份,分别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,开除学籍的报省教育厅备案。  

第二十三条  处分的解除:  

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,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者,可提出书面申请,经同学评议,院务会研究同意,警告、严重警告处分可以解除,记过、留校察看处分,还须经学生处审核,主管校领导批准,方可解除。  

第六章 附 则  

第二十四条  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涉及研究生处分的审批和解除程序中,其学院和学生处的职能,由研究生院履行。  

第二十五条  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,原《西安邮电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》同时废止。  

第二十六条  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。 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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