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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安邮电大学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》实施细则

发布时间:2018-10-10    浏览次数:[]

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、教育部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》(教育部令第34号),规范学位论文管理,严明学术纪律,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,杜绝学术不正之风,推进建立良好学风,提高人才培养质量,特制定本办法。    

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硕士、学士学位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(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) (统称为学位论文),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,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。    
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:    

(一)购买、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;    

(二)由他人代写、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论文代的;    

(三)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;    

(四)伪造数据的;    

(五)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。    

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,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。    

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、学术规范教育,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,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。    

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、由他人代写、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,学校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;已经获得学位的,学校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,并注销学位证书。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。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,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。    

存在上述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,若为在读学生,学校将根据《西安邮电大学规范研究生学术行为实施办法》、《西安邮电大学本科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暂行办法》给予相应处分;若为在职人员,学校在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,通报其所在单位;若为西安邮电大学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,学校可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。    

第七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、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的人员若为在读学生,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若为西安邮电大学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,学校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。    

第八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、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,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,学校给予警告、记过处分;情节严重的,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。    

第九条 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的年度考核内容。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,学校可对该院予以通报批评,并给予该院负责人相应的处分。    

第十条 学院制度不健全、管理混乱,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,学校可以减少或者暂停其相应学科、专业的招生计划,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院负责人进行问责。    

第十一条 发现涉嫌作假的学位论文,学院应将该学位论文提交相关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,学位评定分委员将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院,由研究生院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做进一步的认定。    

第十二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、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,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。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,可以依法提出申诉。    

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、教务处负责解释。    
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 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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